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97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曾于199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曾于2008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幼儿园东侧路边,由被告人刘某乙负责望风,趁被害人郭某某不备之机,将其背上包内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被现行抓获。后,二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书证: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犯,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栗萍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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