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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3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袁渡镇****2011年7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罚款伍佰元;2019年3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捕,2020年5月1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袁渡镇**村**组。2018年4月因为赌博被行政罚款伍佰元;2019年3月因为赌博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捕,2020年5月1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6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二人系夫妻)在本市袁渡镇**村委会**村刘某丙家一楼、丰城市袁渡镇**村和**(刘某甲夫妇的新房子)三楼、南昌县莲塘**大道的**小区三处开设赌场,以玩“三十二张”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有李某某、王某、曾某某、袁某某、徐某某(已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刘某甲负责管理赌场、邀集参赌人员,被告人刘某乙负责收楼钱。该赌场抽头盈利数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事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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