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乡**庄**村**号,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邢台市桥东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1986********,汉族,初中程度,个体工商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乡**庄**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邢台市桥东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7日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12时许,在邢台市桥东区**小区负一层,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刘某丙(在逃)、赵某某(在逃)因妹妹刘某丁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婚外情,找到胡某某并进行殴打。后又开车将胡某某和刘某丁拉到郊区偏僻处,以赔偿刘某丁为由,敲诈胡某某现金57900元(微信转账),并让胡某某书写20万元欠条。被害人胡某某的左侧第8、9、10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系轻伤二级;体表软组织损伤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户籍证明、胡某某转款记录、通话记录、赵某某、刘某丙上网追逃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人邵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刘某丁辨认赵某某、刘某丙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地下停车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泽旗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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