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刘某甲、刘某乙拐卖儿童案)
西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某某**镇**村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某某**镇**村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向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期间,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8日补查重报,同年5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27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左右,经郑某某介绍,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商量同意后,将刚出生满月的一名男婴以人民币26000元的价格卖给福建省永春县介福乡龙津村242号的陈陈拥喜。
2.2018年10月份左右,刘应琼和杨学兰到西某某兴街镇兴隆村民委赶街,听说被告刘某甲会和刘某乙家生育一男婴想送人抚养,刘应琼和杨学兰到某甲会家看到男婴后,与被告刘某甲和刘某乙夫妇商量抱男婴回去抚养,被告刘某甲和刘某乙要对方支付人民币26000元。杨学兰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其儿子雷仲洪,雷仲洪说价钱太高了,打电话跟刘某甲说不要了。之后刘某甲两次打电话与雷仲洪商量价格,最后雷仲洪支付了人民币14000元给刘某甲和刘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证人陈某某、罗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等13人的证言;
3.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明以出卖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到案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帮磊
2020年8月4 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397页,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8份,证据提纲2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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