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乡**村,现住:保定市红阳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大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乔某因买车需要贷款便通过何某某联系放贷人员,何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已判决)、张某某(在逃)等人给乔某联系贷款,刘某甲给何某某好处费3000元,乔某给何某某、郑某某好处费共计10000元。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等人以何某某说过“乔某的贷款不用归还”之类的话为由,欲向何某某索要其得到的好处费。
2018年2月9日17时许,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等人通过乔某将何某某约至保定市徐某区**路**烧烤饭店,刘某甲在与何某某交谈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刘某甲对何某某进行殴打,向何某某索要其得到的好处费。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等人强行将何某某从该饭店载至保定市北**一偏僻处,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段某某(在逃)等人继续对何某某进行殴打,向何某某索要好处费13000元,何某某被迫同意拿出好处费后,便让其妻子为其筹款,在回徐某区的路上,何某某将妻子转账的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甲,将5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段某某,在保定市徐某区刘伶公园附近,何某某让其妻子将8000元现金交给刘某乙等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等人将劫得款项均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何某某陈述;3.证人乔某等证人证言;4.书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志伟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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