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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抢劫案)_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79********,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组。2019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74********,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乡**村**组。2019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8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与姜某某(已判决)商量后,携带铁撬棍等作案工具,爬围墙进入中山市**镇**社区**电脑绣花厂盗窃。当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三人在绣花厂办公室内撬保险柜时,惊醒了在厂内大厅工作台上睡觉的门卫罗某某,姜某某即上前用右手捂住罗的嘴巴,以阻止罗叫喊,但被其咬伤右手中指。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见状,与姜某某合力将罗某某从工作台上拖至地上按住,并从现场找来尼龙绳、布条等捆勒罗的颈部及手脚。罗在奋力反抗中咬断了被告人刘某乙的右手中指。在制服罗某某后,姜某某看守住罗,为了防止被罗认出,用蚊帐缠绕罗的头部,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则继续撬保险柜。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与姜某某携带抢得的一条香烟沿原路逃离现场。当日上午8时许,罗某某被发现时已死亡。2005年4月26日,姜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广西柳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刘某乙向贵州省施秉县公安局投案。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罗某某系被他人捂嘴、勒颈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结伙盗窃被发现后,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杰荧

代理检察员:甘  苗

202033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卷、光盘1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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