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9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别名: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8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伙同刘A某、刘B某、刘某丙、刘某丁(均已判刑)等人经商量后,在博白县东平镇东平街圩头岭亚某某家门口开设赌场,利用骨牌以推“牌九”形式进行聚众赌博,从中牟利。2018年9月8日14时许,公安机关对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刘某丙、刘某丁和参赌人员朱某某、刘某戊、刘某己等人,并扣押赌资人民币9180元、赌具骨牌1副。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分别于2019年11月28、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峻林
助理检察官:廖圆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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