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30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30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乡**村**组。2013年10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13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和“刚刚”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设立赌场,吸引群众以“三公大吃小”等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牟利。刘某甲、刘某乙是赌场老板,舒某(另案处理)曾经在赌场负责“抽水”工作。2019年12月7日23时许,民警查获该赌场,扣押赌资、赌具一批。2020年5月19日,民警在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抓获刘某甲。2020年6月2日,刘某乙去到湖南省溆浦县公安局桥江派出所投案,扣押刘某乙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舒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7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设立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智斌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10册,光盘共7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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