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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9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号。因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5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0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飞**”、“不知名男子”(后两人在逃,另案处理)等四人酒后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北侧路边,当被害人廖某某、邱某某夫妇及弟媳何某某经过时,刘某甲、刘某乙出言调戏邱某某、何某某,双方引发打斗,刘某甲、刘某乙、“飞**”、“不知名男子”对廖某某拳打脚踢,将廖某某打倒在地,邱某某上前阻拦也被殴打致伤。随后刘某甲、刘某乙、“飞**”、“不知名男子”逃离现场。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邱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 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邱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及辩解;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2019年12月30

附: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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