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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12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卢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9月29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8年10月31日经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1月1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1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卢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9月29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8年10月31日经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1月1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退回卢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卢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2月17日补查重报,2019年3月7日第二次退回卢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卢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2019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卢某某***居民于某某承建卢某某***项目,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位于村室土地上,在放线时,被告人刘某甲因其***赔偿问题当众对放线人员进行威胁恐吓。在拆除舞台时,被告人刘某乙也当众对施工人员进行威胁恐吓,造成该项目建设停滞。后经***政府、**村委会多次协调,但刘某甲、刘某乙仍以***赔偿问题阻止施工,于某某和***村委会为减少损失,推进项目建设,***村委会赔偿3000元,于某某被迫赔偿16000元。赔偿协议达成后,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又以****问题将于某某施工电线毁坏,阻挠施工,并对施工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造成于某某该工程七个月无法开工,严重影响于某某正常施工建设和政府工作开展,在****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出具的卢某某黑恶势力线索排查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为国

2019年57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卢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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