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9*******,汉族,小学文化,废品收购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号,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12月19日经该局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6******,汉族,小学文化,画瓷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号,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12月10日经该局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8日晚20时许,在景德镇市珠山区通站路琪清阁足浴店内,刘某丙同该店管理人员协商妻子郑某某试用期工资未果。之后,刘某丙纠集刘某乙、刘某甲、刘某丁等人来到琪清阁足浴店。在协商期间,双方发生口角。之后,刘某丙、刘某乙、刘某甲等人持棍棒随意打砸店内财物并殴打店内三名工作人员。刘某丙、刘某乙、刘某甲等人的打砸行为致该店工作人员余某某被打成轻微伤,店内的招财猫摆件、翡翠摆台、花盆等被毁损。其中,被损毁的三件三百件釉上新彩花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合计7200元。
2019年12月6日晚20时许,公安机关在我市珠山区怡翠园小区附近抓获刘某甲。次日下午15时许,刘某乙到竞成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损失清单、同案犯判决书等;2.证人郑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意见书、伤情鉴定书;7.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8.案发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并随意损毁财物,部分被损毁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刘某乙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平
检察员:涂峻澄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0798****、1520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补充材料两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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