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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城**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3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持械对葛某甲位于兰陵县卞庄街道北大棚附近其经营的饭店进行打砸,并对葛某甲之妻颜某某、儿子葛某乙、女儿葛某丙实施殴打,造成葛某乙眼部受伤。经鉴定,造成葛某甲物品损失为87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刘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颜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琛

2020319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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