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364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75********,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3********,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出租屋,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登记并取得位于的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发廊的营业资格。于2018年开始,利用其经营的**民廊容留卖淫人员林某某在该发廊内的进行卖淫,每次从林某某卖淫违法所得中抽取30元至60元作为好处费。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乙加入**发廊的经营(法人不变),并继续容留卖淫人员林某某在该发廊内的二楼小房间进行卖淫。2020年7月13日,刘某甲、刘某乙容留卖淫女林某某、王某某在**发廊二楼进行卖淫,当天晚上22时许,公安机关在**发廊抓获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林某某、王某某以及嫖娼人员吴某甲、吴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林某某、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
3、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材料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辨认材料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发廊的营业执照
7、到案经过
8、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霞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在坡头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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