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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容留他人吸毒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中国**聘用制快递员,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号,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号**栋**室,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刘某乙,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0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号**栋**室,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刘某甲出资购得毒品冰毒后在其居住的赣州市章某某**号**栋**室的厨房内,与刘某乙共同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9月底的一天,刘某甲出资购得毒品冰毒后在其居住的赣州市章某某**号**栋**室的厨房内,与刘某乙共同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10月底的一天,刘某甲出资购得毒品冰毒后在其居住的赣州市章某某**号**栋**室的阁楼上,与刘某乙共同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刘某甲出资购得毒品冰毒后在其居住的赣州市章某某**号**栋**室的阁楼上,与刘某乙共同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二)被告人刘某乙容留他人吸毒

1、2019年7、8月份的一天,刘某甲向刘某乙借款350元购得毒品冰毒后,在刘某乙租住的赣州市章某某**号**栋**单元**室**楼柴火间内,二人共同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9月底的一天,刘某甲提供毒品冰毒,在刘某乙租住的赣州市章某某**号**栋**单元**室**楼柴火间内,二人共同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刘某甲出资购得毒品冰毒后,在刘某乙租住的赣州市章某某**号**栋**单元**室**楼柴火间内,二人共同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12月初的一天,刘某甲出资购得毒品冰毒后,在刘某乙租住的赣州市章某某**号**栋**单元**室**楼柴火间内,二人共同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租房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材料;4、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冰毒检测报告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各自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对方吸食毒品,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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