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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危险驾驶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 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暂住处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暂住处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乙在明知被告人刘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且已饮酒的情况下,应刘某甲的要求将自己所有的闽******号小型轿车交由刘某甲驾驶,载其从长泰县岩溪镇锦鳞村往岩溪镇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岩溪镇天妃宫外广场时,碰撞到停车位上的闽ENS***号轿车、闽D*****号轿车、闽D*****号轻型普通货车、闽E*****号轿车,造成五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打电话报警,后被进行酒精呼气检验并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刘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3.8mg/100ml。经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陈某某、叶某某及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0年1月13日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叶某某及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丙、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鉴定意见;6.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7.道路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刘某乙明知被告人刘沿海刘某甲醉酒仍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交刘某甲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主犯;二被告人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仁发

检察官助理刘秋玲

2020年4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暂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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