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廉江市**镇**村**队**号,被捕前居住廉江市**苑**幢**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廉江市**镇**村**队**号,被捕前居住廉江市**苑**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陆艺”、“周杰”(均未查明身份)租赁廉江市**苑多间单身公寓,提供给卖淫人员居住(每名卖淫人员住一间单身公寓),作为卖淫场所使用,并确定卖淫方式分别为:性交一次收取人民币600元、性交两次收取人民币800元。2019年8月中旬,“陆艺”与被告人刘某甲约定,如有嫖客联系“陆艺”,“陆艺”通知被告人刘某甲,由被告人刘某甲负责将嫖客带到廉江市**苑**栋楼上“陆艺”所租的单身公寓处挑选卖淫人员,如嫖客与卖淫人员交易成功,被告人刘某甲抽取人民币20元的提成;如有嫖客直接联系被告人刘某甲,由被告人刘某甲带嫖客到**苑**栋楼上与卖淫人员进行性交易,如果交易成功,被告人刘某甲抽取人民币50元或100元的提成。被告人刘某甲收取嫖资后,再通过微信将嫖资转入“陆艺”的银行卡。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为同村兄弟,被告人刘某甲为被告人刘某乙免费提供食宿,若被告人刘某甲没有时间带嫖客到“陆艺”所租的单身公寓里挑选卖淫人员,则由被告人刘某乙带嫖客到单身公寓里挑选卖淫人员。在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接送嫖客陶某某、翁某某到**苑**栋楼**房进行嫖娼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抓获卖淫人员刘某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书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介绍二名以上卖淫人员进行多次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影霞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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