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6********,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6********,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丙(已判决)怀疑其妻子陈某某同被害人朱某甲家儿子朱某乙离家出走,于2017年1月26日邀约本村村民及亲属数十人,持铁锤等工具到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坝镇硝灰洞村朱某甲家,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蒋某某等人持铁锤、棍棒等物对朱某甲家房子进行打砸。在打砸过程中,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田坝桥派出所所长朱某某带领全所民警及协警赶到现场制止,刘某丙等人不听制止继续打砸,民警刘某某和协警胡某某对刘某丙采取控制措施,刘某丙进行反抗,并持铁锤击打民警刘某戊,同行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蒋某某与蒋某甲(已判决)等人也一起对民警实施殴打。后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将刘某丙、李某某(已判决)、蒋某甲抓获归案。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朱某甲家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0613.5元。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戊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甲、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检察官助理 卢瑶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