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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强迫交易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路**号*栋***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组,现住址地:衡东县**镇***路*栋**号***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组,现住址地: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28日退回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8日、2020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2月,衡东县**局征用本县**镇**村*组所有的9.884亩水田,双方协议约定征地补偿费共计人民币30.3241万元,协议还补充约定砂石、装卸、土方工程以及预制板在同等价格与保证质量前提下,由该组承担。后衡东县**局集资建设**院(即现****小区)。2015年下半年,本县**镇**村*组召开户主会议,会议约定采取抽签方式决定****小区“附属工程承揽资格”,由中签的村民出资交予村组,村组平分至本组未中签村民,未中签村民放弃“附属工程承揽资格”。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因此“获得”衡东县**镇****小区*栋“附属工程承揽权”。2015年至今,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以衡东县**局征收自己组上的土地,且其一行人出资给村组为由,向外宣称其一行人已承包****小区*栋装卸等附属工程,通过“只能由我们做,其他人做不成”等口头言语威胁、阻工等手段,强迫****小区*栋的部分业主接受其一行人提供的商品及提供的服务,强迫交易的数额为35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强行向****小区*栋****室业主稂某某提供装修吊装服务及水泥、砂子供应,强迫交易数额为人民币5600元。

2、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强行向****小区*栋****室业主聂某某提供装修吊装服务及水泥、砖头供应,强迫交易数额为人民币6000元。

3、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强行向****小区*栋****室业主陈某乙提供装修吊装服务及水泥、砂子供应,强迫交易数额为人民币5000余元。

4、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强行向****小区*栋****户业主曾某某提供装修吊装服务及砂石供应,强迫交易数额为人民币4600元。

5、2017年清明时节,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强行向****小区*栋****室业主康某某提供装修吊装服务及砂子供应,强迫交易数额为人民币6000元。

6、2019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强行向****小区*栋****室业主颜某乙提供装修吊装服务及砂子供应,强迫交易数额为人民币6000元。

7、2019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合伙强行*****栋小区***室业主陈某丙提供装修吊装服务,遭到业主陈某丙的拒绝并雇请他人装卸吊装,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等人上门阻工,因而双方发生争执,陈某丙报警处理,最终陈某丙支付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人民币2600元吊装费用。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于2020年1月2日被衡东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衡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5日在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处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资料、照片、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易某某、胡某某、颜某甲、毛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丙、颜某乙、聂某某、稂某某、康某某、陈某乙、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三人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因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具有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伟、陈琼

检察官助理:彭韵媛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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