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76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9********,湖南省宁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乡**村**组。因赌博,2015年11月5日被宁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6********,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长沙市开福区**大厦**栋**房。2019年4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6********,湖南省醴陵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现住址:长沙县**镇**栋**房。2019年4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9月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沈某某每人出资人民币6600元共同承接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道**小区**座**号房的一家麻将馆。2019年4月9日至24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沈某某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道**小区**座**号房的麻将馆以扑克牌为赌具,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并自己参与其中进行“斗牛”赌博活动。该“牛牛”赌博玩法是每把过庄“抽水”两百元,庄家通吃闲家“抽水”一百元,每天赢利3000-5000元不等,共计抽头渔利5-6万元,除去开支,三人2019年4月9日至24日期间共收益3万余元。
2019年4月24日,刘某乙、沈某某召集金城、徐某某、贺某某、林某某、喻某某等人到该麻将馆赌博,次日凌晨0时许被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当场扣押赌博用扑克牌一副,扣押当日所抽水赢利3700元钱,开支帐本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物品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收缴物品照片,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三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材料等物证、书证;2.证人罗某某、刘某丙、黄某某、喻某某、林某某、贺某某、徐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甲、刘某乙、沈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移送扣押账本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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