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9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现住址吴川市**街道**厂对面出租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刘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现住址:吴川市**街道**超市后面出租屋,曾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11年11月19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梁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村**号,现住址:吴川市**街道**花圈附近出租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刘某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现住址:吴川市**街道**酒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梁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省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现住址:吴川市**街道附近出租屋,曾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自2009年8月24日至2010年8月23日止),因本案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蓝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号,现住址:吴川市**街道出租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吴川市**街道**学校附近出租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梁某甲、刘某丙、梁某乙、蓝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凌晨止,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蓝某某、梁某乙、刘某丙、梁某甲等被告人结伙在吴川市**街道**厂对面的被告人刘某甲租住的出租屋内开设“麻将九”“牌九”赌场。被告人刘某乙叫来被告人李某某在该赌场做庄家,雇请吕某某在该赌场负责洗牌发牌和黄某某在该赌场负责买烟买水,十几、二十人在现场参与下注赌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梁某甲、刘某丙、蓝某某、梁某乙在赌场抽水获利,每天抽水约1000元,共抽水约4000元,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梁某甲、刘某丙分从中分得500元左右,被告人梁某乙、蓝某某尚未从中得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吕某某等18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梁某甲、刘某丙、梁某乙、蓝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梁某甲、刘某丙、梁某乙、蓝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梁某甲、刘某丙、梁某乙、蓝某某合伙开设赌场,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赌场做庄家为赌场抽水,是共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梁某甲、刘某丙、梁某乙、蓝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杰
检察官助理:陈紫茵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梁某甲、刘某丙、梁某乙、蓝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7卷,光碟共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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