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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1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小**栋**。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栋**。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丁,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栋**。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02时,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在深圳市福田区购物公园Endn酒吧喝酒时,刘某甲在酒吧过道与在酒吧喝酒的被害人郑某甲碰了一下,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与郑某甲发生争吵,酒吧保安员将双方分开后,被告人刘某丙便搂住郑某甲让郑某甲到酒吧外面将事情说清楚,到酒吧外面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告诉刘某丙去福田区****广场,然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先打的士去了福田****广场,刘某丙搂着郑某甲称他们两个人到福田****广场把事情说清楚就好,后刘某丙打的士带着郑某甲到了****广场,到广场后,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四人对郑某甲拳打脚踢,致使郑某甲头面部多出软组织损伤,右上颌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甲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乙、刘某甲四人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福田派出所投案自首。四名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乙、刘某甲家属向被害人郑某甲赔偿人民币20万元,并与郑某甲签订了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被害人提供的谅解书、和解协议书、门诊病历、复诊门诊病历、DR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科螺旋CT诊断报告、CT检查报告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考虑。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四某某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建议分别判处四人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必要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莉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因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栋**,联系电话 159*******被告人刘某乙因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小**栋**,联系电话134********;被告人刘某丁因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栋**,联系电话132********;被告人刘某丙因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栋**,联系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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