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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何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159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1********,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组,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办事处**城附近出租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6日被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吸毒,于2014年4月3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经本审查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4********,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曾因吸毒于2017年3月1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处于十五日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5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26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患有艾滋病于2019年1月11日被送往兴义市和谐阳光医院治疗。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0********,黎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现住兴义市**街道**市场**公寓**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经本审查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庞某某、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何某某、庞某某酒后到兴义市桔山办吉安三街星歌会牌坊处,因刘某甲怀疑被害人杨某某触碰其女友“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何某某、庞某某四人对杨某某、刘某丙二人实施殴打,期间刘某甲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卡子刀捅伤被害人杨某某,后四人逃离。经兴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双侧肩胛上区、右肩后侧、腰部、下腹部、右下腹、左髋部、右大腿根部后侧、右大腿中上段内侧损伤均符合锐器损伤特征,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黔西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刘某甲处提取的卡子刀经检出杨某某和刘某甲DN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庞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黔西南)公(司)鉴(法物)字【2019】71号鉴定书、(兴)公(司)鉴(法活)字【2019】024号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庞某某、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仕红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何某某,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被告人庞某某,现在兴义市阳光和谐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起诉书26份,量刑建议书4份,换押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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