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25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号。2017年7月27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年9月1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号。
上列被告人于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任某某、汪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至8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李某某、“胖子”(均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座**室、1206室、E座2306室组织卖淫,并从中抽取提成。由刘某甲负责收取嫖资,雇佣任某某、汪某某接待嫖客,招募卖淫女韩某某、林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等人为客人提供性服务。2019年7月8日,民警将刘某甲、任某某、汪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记录、转账流水、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唐某某、林某某、刘某某、韩某某、何某某、刘某乙、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任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组织他人卖淫,任某某、汪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刘某甲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对任某某、汪某某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任某某、汪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七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3.涉案手机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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