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81963********,蒙古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赌博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乌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81970********,蒙古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社区居委会,因涉嫌犯赌博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81976********,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赌博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81975********,蒙古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家属楼**室,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8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住河北省平泉市**乡**村**组**号, 因涉嫌犯赌博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8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家属楼**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赌博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81979********,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因涉嫌犯赌博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乌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刘某乙、张某某、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喀喇沁旗公安局于2019年9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末至3月初,刘某甲、乌某某二人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在喀喇沁旗锦山镇盈泰港湾小区二层楼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每场参与赌博人员十余人至二十余人,每场上赌资一、两万余元,共抽水一万余元。
2、2019年3月中旬,刘某甲、乌某某、王某甲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在喀喇沁旗锦山镇马鞍山梁顶官道旁帐篷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张某某负责搭建帐篷、接送人、抽水,陈某某为赌局提供食品。每场参与赌博人员十余人至二十余人,每场上赌资八万余元,共抽水八万余元。
3、2019年3月末,刘某甲、乌某某、王某甲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在喀喇沁旗锦山镇**集团五楼刘某甲办公室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每场参与赌博人员十余人至二十余人,每场赌资四万余元,陈某某为赌局提供食品。
4、2019年3月中旬,吴某某、齐某某(刑拘在逃)在喀喇沁旗**镇**村张某某家果园帐篷内、喀喇沁旗王爷府镇上瓦房村萤石矿门卫室多次组织参赌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每场赌资八万余元,总赌资十五万余元,总抽水二万余元。
5、2019年4月初,刘某甲、乌某某、王某甲、马某某(刑拘在逃)4人组织其他参赌人员在喀喇沁旗锦山镇马鞍山风景区官道旁一处帐篷内和西桥二道营子村一厂房内三次组织参赌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每场参与赌博人员十余人至二十余人,三场总赌资高达六十万余元,总抽水高达二十五万余元。张某某搭建帐篷和协助抽水。
6、2019年4月初至4月中旬,齐某某(刑拘在逃)、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吴某某召集于某某,在河北省围场县新地乡狍子沟一处山上帐篷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每场参与赌博人员十余人至二十余人,每场赌资八万余元,每场赌局散局后,齐某某给刘某甲、吴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王某乙、林某某等人分抽水钱。陈某某为赌局提供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帐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曲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乌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刘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1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乌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刘某乙、张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景全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乌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8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