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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路**号**大厦**梯**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在顺昌县**路**号**花园**号楼**号店开设一家小吃店。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为了使售卖的油条口感更加酥脆,在制作油条时未按照规定的比例使用香甜泡打粉。2019年12月18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店内的油条进行取样,送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送检的油条中铝的含量为577mg/kg,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刘某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并退出制售油条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暂由顺昌县公安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调查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珠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生产、销售油条的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可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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