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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滥伐林木案)_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8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镇**村**组,现住地辽阳市白塔区**号楼**单元**号,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辽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为想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无任何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陈某甲驾驶钩机于2020年4月18日晚上9时至第二天凌晨3时左右的这段时间里,将太子河区***村**组“***”林地内被告人刘某某母亲韩某某所有的四百余棵杨树推倒或推歪。经灯塔市森源林业技术服务中心鉴定:破坏树木区域位于辽阳市太子河区***村**林班**小班,面积4.47公顷,林种为水源涵养林(防护林),树种为杨树,平均林龄16年。其中倒地树木(树根露出地面≥50%),无法恢复,共172株,蓄积156.261立方米;倾斜树木(树根漏出地面<50%),对树木生长危害较大,共135株,蓄积125.096立方米;破皮树木,轻微倾斜,对树木生长危害不大,共94株,蓄积101.621立方米。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将推倒或推歪的树又重新移植回原处。但今后树木能否继续存活、生长无法预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某某个人身份信息;辽阳市太子河法院判决书;***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公告、补偿金额发放证明、承诺书,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的树木转让协议书、****村支部证明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等;

2.证人韩某某、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灯塔市森源林业技术服务中心森林破坏鉴定意见书破坏林木鉴定【2020】第021号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辽阳市太子河区***村“***”树地是防护林,每年有砍伐限额。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在没有取得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佣钩机将其母亲韩某某所有的树木推倒或推歪,造成无法恢复的倒地树木,共172株,蓄积156.261立方米; 对树木生长危害较大的倾斜树木,共135株,蓄积125.096立方米;共计蓄积281.357立方米。破坏了森林资源。因此,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滥伐林木行为,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

检察官助理:沈某某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村支部证明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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