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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1日开始在被害人谢某英位于汕头市潮南区**镇**大酒店旁边的**超市中从事收银工作。2019年11月22日开始,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先后16次盗走被害人谢某英手机中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0600元。

2019年11月30日,被害人谢某英在查账过程中发现资金被盗遂报案,民警处警至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某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相片材料,相关证实材料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英的陈述;

3. 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20年3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 光盘一张、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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