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拘留期限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1日,2020年6月1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7时许,李某到宾川县**镇**路的白洋停车场向刘某索要工钱,因此事发生扯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将李某的胸部、腹部、颈部划伤。经鉴定,李某的伤情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官:
赵春玲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1376902****)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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