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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涉嫌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刘**,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21时30分许,在S103线新野县沙堰镇车湾桥北20米道路处,被告人刘**无证驾驶无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与路边路灯、石头相撞,石头撞到徐**停放在路边的豫RJB055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路灯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刘**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53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刘**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刘**赔偿徐**6500元,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霞

孙远远

2019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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