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广东省郁某某人,住郁某某**镇**居委**大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5时多,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粤WV****号牌小型客车,由郁某某**镇沿广昆高速G80往梧州方向行驶,行至广昆高速平台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子力
附:1、被告人刘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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