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某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7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刘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6日被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6日13时许,刘某某驾驶冀H某某某冀H某某某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508线119km+200m路段时,与前方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林某某相撞,林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玉芬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