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_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7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8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6日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6日13时许,刘驾驶冀H冀H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508线119km+200m路段时,与前方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林相撞,林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玉芬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