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住**街道办事处**村**岭**号。现因涉嫌盗窃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霍永红,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住**乡**村**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住**乡**村委管坡后。因涉嫌盗窃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霍永红、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霍永红、熊某某经商量后窜至本市**镇**台**栋**停车场处伺机盗窃。见被害人林某某的十字扣放在空地处,刘某某三人合力将上述十字扣搬到三轮车上运走并销赃。销赃后,刘某某三人共分赃款。经侦查,2020年4月15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道**公寓**房抓获熊某某。2020年4月28日16时,公安机关在本市**镇**路**巷**号**房抓获霍永红。2020年5月3日21时,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村**路**巷**号**房抓获刘某某。经查,刘某某三人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十字扣共2100个(共价值8610元)。破案后,被盗的十字扣均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霍永红、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霍永红、熊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新
2020年9月7日
附:
1.刘某某等三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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