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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2人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住********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叶建华,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莫润强,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0日。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东莞市**镇**区**公司工作的便利,从公司盗取小天才手表表带500套(型号、价值不详),并将表带带出工厂交给刘某甲(男,另案处理)进行出售,刘某甲将表带卖给一不知名男子,获利1000元。

2.2019年8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东莞市**镇**区**公司工作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姚某某在公司三楼盗取小天才手表I16型号的手表带600套(估价值10926元),后由刘某某、姚某某带至公司后门栏杆处递给一名叫隗某某(男,在逃)的人带走,得手后将盗取物品存放于姚某某租房。

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被被害单位发现并扭送公安局处理。破案后,涉案的赃物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226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四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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