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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2人帮助毁灭证据案)_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4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住**广场**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巷**号。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文炜,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2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镇**广场一楼大堂的一间销售运动服装、运动鞋的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场查获扣押假冒“nike”、“adidas”运动服装、运动鞋一批(价值约20万元),并随后制作相关案件材料。后被告人刘某某受赖某某(另案处理)委托,通过李姓男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蔡某某,要求蔡帮忙解决该事。蔡某某再找到**工商分局协管员王某某(已判刑)帮忙解决该事。

2018年5月23日15时许,王某某窜至**工商分局经检股办公室,趁同事不注意,将上述案件材料(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管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现场取证照片等)偷走并交给蔡某某,再由蔡某某转交给李姓男子等人,导致该案件材料被销毁。2019年6月3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惠州市**县**镇**广场**栋**房抓获刘某某;2019年6月20日11时许,蔡某某自行到**公安分局协助调查时否认参与,但仍因有参与帮助毁灭证据的重大嫌疑而被带到办案中心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叶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等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无视国法,结伙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明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二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3.扣押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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