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65112368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社区花园二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5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17-56556大中型拖拉机自南向北行驶至蒙城县小涧镇小郭路一里丁路段时撞到行人吴某某,致吴某某当场死亡。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事故碰撞痕迹的鉴定意见及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军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涉案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