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职检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011972********,户籍登记地河南省商丘市**路**号),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菏泽市开发区****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某**镇**楼**村**楼村**号,暂住菏泽市开发区**。
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月27日经本院建议,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2019年5月11日、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6年9月29日至2008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冒用董某某、冯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吕某某、王某某、袁某某、赵某某、祝某某、曹某某、曹某甲、冯某某、高某某、胡某某、吉某某、李某某、刘某丁、王某甲、袁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朱某甲、杨某某、朱某乙等人员的身份信息从原***信用社、***信用社骗取贷款24笔,共计249.3万元。至案发未还。
2.2007年2月9日,刘某某冒用借款人赵某某、保证人杨某某的身份信息从原曹某**信用社骗取贷款30万元。至案发未还。
3.2007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冒用刘某甲、赵某某、赵某甲等人员的身份信息,从曹某**银行**信用社分别骗取贷款5万元、5万元、4万元,共计14万元。至案发未还。
4.2008年5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冒用唐某某、苗某某、崔某某等人员的身份信息,从原曹某**信用社骗取贷款3笔,每笔10万元,共计30万元。至案发未还。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骗取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共计323.3万元。
案发后,2018年2月26日,刘某某向曹某**银行退款160万元。用其中的112万元归还贷款本金如下:董某某5万元、冯某某5万元、刘某甲5万元、刘某乙5万元、吕某某5万元、王某某5万元、袁某某5万元、赵某某5万元、祝某某5万元、冯某某5万元、朱某某10万元、杨某某8万元、刘某丙5万元、赵某甲5万元、赵某乙4万元、唐某某10万元、苗某某10万元、崔某某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款凭证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323.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忠升
2019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_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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