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伪造的**镇**小区北侧临街道南商品房房屋产权证明作担保办理他项权证在扎鲁特旗农村信用联社办理贷款,骗取贷款60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移送刘某某有关问题线索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拘留文书、逮捕文书、取保候审文书、关于对违规办证加大查处力度整改报告、关于对刘某某、孟某某贷款抵押物产权查询函及答复函、扎鲁特旗农村信用联合营业部、刘某某、孟某某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报告现场拍照照片、关于刘某某陆佰伍拾万元个人抵押贷款的调查报告、扎鲁特旗农村信用贷款借据、扎鲁特旗农村信用联社贷款发放审批表及贷款展期审批表、刘某某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同意抵押声明书、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贷款打款凭据、现场照片、不动产登记中心文件、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登记审核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扎鲁特旗不动产登记中心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房屋权属登记审批书、办案说明等;
2.证人湛某某、王某甲、惠某某、程某某、冯某某、王某乙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房屋信息骗取银行贷款六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阿荣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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