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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生环资检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镇**街**城**楼**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7日由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与陈某某以400万元的价格从薛某某处购得江油市西屏乡**砂场,刘某某的儿子担任法人,由刘某某实际负责经营。2014年至2016年期间,刘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江油市香水镇荣华村、西屏镇长青村等地段的河道范围内开采砂石,所采砂石销售给江油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油市**发展有限公司等。2014年销往**公司砂石总计38722.3方,价值309778.4元;2015年销往**公司砂石总计57398.6方,价值746181.8元;2016年1月1至2月23日销往**公司砂石总计1760.7方,价值35214元。2015年销往**公司砂石总计5875.8方,价值47006.4元,2016年7月至11月销往**公司砂石总计6140.1方,价值122802元。综上,总计价值为1260982.6元。案发后,刘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50万元,向我院退赃人民币760982.6元。现均已随案移交江油市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辉俊

2019年10月22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8册,散件9页,光盘2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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