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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林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镇**村,住吉林省珲春市**乡**村,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珲春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为取得搭建玉米地看护棚的立柱,擅自进入珲春林业局解放林场114林班7小班内,使用手锯非法采伐黄菠萝树1株、榆树2株,在现场造成6根3-5米左右的木段后,立于自家玉米地处。经鉴定:刘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林木权属为国有,树种为天然黄菠萝1棵、榆树2棵,总株数3棵,总立木蓄积0.1091立方米,原木材积0.0749立方米,黄菠萝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2020年3月20日,刘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锯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情况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位置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扣押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延林涉字(2020)第096号《涉林案件鉴定报告》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进入国有林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刘欢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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