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靖宇县**镇**村农民,现住**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2020年10月15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由靖宇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运输收获的农作物时,为了填垫水沟,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局***林场施业区92林班14小班内,非法采伐1株水曲柳树、2株杂树。经三岔子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处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非法采伐的水曲柳树,立木蓄积0.2941立方米,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水曲柳树伐根1个、杂树伐根2个;
(2)水曲柳树树干、杂树树干;
(3)油锯1台;
2.书证
(1)被告人刘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
(2)靖宇县**镇**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靖宇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4)三岔子林业局***林场出具的收条;
(5)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森林案件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6)三岔子林业局出具的谅解书;
(7)被告人刘某某与三岔子林业局签订的复绿补种协议书;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1)三岔子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处三森(那)鉴聘字[2020]38号涉案物品评估报告;
(2)三岔子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处三森(那)鉴聘字[2020]38-1号补充涉案物品评估报告;
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1)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2020]038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2)被告人刘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苏晓兵
检察官助理:张斯雅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村;
2. 本案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 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壹份;
6.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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