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75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汝阳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5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三人合伙将位于汝阳县**乡**村河滩杨树林园160亩土地,以200万元价格非法转让给白某某用于采砂,从中牟利70万元。
2、2014年6、7月份,李某丙(已判刑)以河北**建筑工程公司未结清工程款为由,纠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乙(已判刑)、司马某某(已判刑)、郭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等人,到汝阳县**乡的**水泥厂将其大门堵住,禁止车辆出入,然后通过喇叭喊话、拉横幅等方式给**水泥厂施压,逼其负责人出面解决河北**建筑公司欠款问题,严重影响了**水泥厂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2014年11月份,李某丙(已判刑)以河北**建筑工程公司未结清工程款为由,纠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乙(已判刑)、司马某某(已判刑)、郭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等人,到南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汝阳县**水泥厂的项目部,采取喇叭喊话、拉横幅等方式给该公司负责人施压,后李某丙又安排人员使用砂石料将南京**大门堵死,禁止车辆出入,时间长达四天,严重影响了南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转包经营合同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同案犯李某丙、司马某某等人的供述;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乙(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系以李某丙、李某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燕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