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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住河南省**县**镇**村**组。2010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赵某甲(已判刑)伙同赵某乙(已判刑),以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平顶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平顶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公司,作为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销售。

2018年6月,刘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商量从赵某甲、赵某乙手里购买**、**公司工商手续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刘某乙向赵某甲、赵某乙支付5万元、刘某甲向赵某乙支付8000元后,赵某甲、赵某乙将**公司工商手续及10张十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工商手续及25张十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了刘某甲。经税务机关认定,**公司开具的10份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6.1207万元,税额153793.1元;取得10份进项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4.8845万元,税额151815.17元;**公司开具的25份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222.5517万元,税额356082.77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银行卡流水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同供犯供述:同案犯刘某乙、赵某甲、赵某乙、赵健翔的供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路  洋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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