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55********,汉族,初中文化,住寿县**镇**街道,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20年2月13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常年在寿县保义镇开荒街道北街**大药房工作。2020年2月12日上午7时许,刘某某在寿县保义镇开荒街道刘某某中医诊所,以输液方式为被害人王某甲治病,王某甲在当日上午10时输液完毕后回到家中,当日14时许,王某甲在其家中死亡。王某甲家人报警,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摸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执业证、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行业,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国彦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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