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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行医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77********,汉族,大学本科,洛阳**养生会所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住洛阳市**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 2020年5月2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和其妻子韩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起,在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一号一品天下B座3001,共同经营**养生会所,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养生会所法定代表人。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和韩某某均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该养生会所引进医用床式灌肠器,以肠道水疗养生为名非法从事医疗灌洗肠活动。2019年10月份,被害人樊某某多次到**养生会所接受肠道水疗。2019年10月23日,樊某某在**养生会所再次接受肠道水疗后,因腹痛到宜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宜阳县人民医院按照急性肠胃炎对樊某某医治无效,樊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下午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樊某某符合乙状结肠下段急性穿孔继发严重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死亡与肠道水疗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韩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病例复印件、司法鉴定委托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自己和妻子韩某某均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在二人共同经营的养生会所内,开展非法行医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素敏

               检察官助理:郭佳佳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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