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2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民权县**镇**路,因非法行医,于2008年1月4日被民权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因非法行医,于2010年1月13日被民权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因非法行医,于2011年3月17日被民权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6月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1997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私自给别人做B超鉴定胎儿性别,从中谋取暴利,经民权县卫生局因非法行医行政处罚三次后,不思悔改,继续给别人做B超鉴定胎儿性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检查笔录; 4、书证;5、物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非法行医,经卫生部门行政处罚三次后,继续非法行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 马丽娜
检察员 : 邓 鑫
二0一四年八月十六号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95页;
3、视听资料一本;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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