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组。曾因犯非法经营罪,2019年9月25日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判决书文号为(2019)黔0121刑初142号]。2019年11月18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其(2019)黔012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刘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刘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0月14日刘某某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1010124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到云南省宣威市热水镇收购烟叶到重庆市南川区贩卖,在收购到烟叶后,刘某某在货车帮APP上找到驾驶员徐某某,并以4200元的运输费让被告人徐某某帮其运输烟叶到重庆,徐某某驾驶车牌为渝DG****解放牌重型仓栅货车运输烟叶途经贵州省盘州市平关检查站时,被盘州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量,烟叶净重3760公斤,该车烟叶经盘州市烟草专卖局鉴定,价值人民币189158.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烟叶3760公斤;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报告、盘州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表;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品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运输烟叶3760公斤,烟叶价值人民币189158.0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某为获取运费,帮助他人运输烟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娅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家中,电话:18725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手机两部,随案移送;烟叶3760公斤暂存于盘州市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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