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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涟源市**乡**村组,住娄某某**市场东门。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同案犯李某某(已判决)、谢某某(另案处理)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仍分别作为李某某、谢某某下线,帮助李某某、谢某某接受他人投注,抄写地下六合彩码单,并按投注金额的5%-12%收取提成,中奖后的赔付均由李某某、谢某某分别负责给付。刘某某帮助李某某、谢某某接受投注地下六合彩的金额共计46294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3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帮助谢某某接受彭某某、李某乙、黄某某等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并抄写码单,将收取上述人员购买的地下六合彩金额共计349365元通过微信、银行转账转给谢某某,并收取提成。

2.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帮助李某某接受彭某某、李某乙、黄某某等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并抄写码单,将收取上述人员购买的地下六合彩金额共计113580元通过微信、银行转账转给李某某,并收取提成。

2018年11月28日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民警在娄某某中铁大酒店911房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同年12月27日,刘某某退还5万元违法所得至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李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及共同作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某某未经国家批准,伙同他人擅自销售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的非法经营犯罪中,刘某某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霖

2020年2月19日

附: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81****、1360738****、1887381****

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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