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住天津市西青区**家园,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5年11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安徽省阜阳市多家超市里购买了多种香烟共计1305条, 于2020年6月20日从安徽阜阳驾驶汽车 (车牌照苏J*****)携带这1305条香烟欲往天津市在其经营的**店进行销售,其经营的**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刘某某驾车行至南皮县冯家口路段被当场查获,当场查获香烟1305条,其中红梅(软顺)125条, 价值4375元;红梅(软黄)677条,价值30465元;大前门(软) 87条, 价值4350元;黄山(新一品)404条,价值22220元;南京(炫赫门)2条, 价值320元;哈德门(金典)10条,价值500元,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站检验这1305条香烟全部是真品卷烟,价值62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秀芳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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