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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队,现住徐州市铜山区**小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李某甲、陈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在徐州市铜山区、云龙区等地销售,并通过谢某某销售往无锡、连云港等地,先后销售给杜某某、井某某、李某乙等人,非法经营数额约十余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曹某某、杜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力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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