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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0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区**号**室,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烟草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后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查获烟草制品经核价货值人民币3863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烟草专卖局移送物品清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6.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斌峰

2019年10月24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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